“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中央苏区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作者:么 之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7-12-01 星期五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句话,是当前党内反腐败斗争中的一句经典用语。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依法开展反贪污、反腐败斗争。1933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履行纪律检查职能,担负执行党纪和加强党纪教育的任务。

苏区反腐第一枪 处决贪官谢步升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宣告成立。新政权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在苏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肃清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运动,正式开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在这场以“反腐、肃贪、倡廉”为主要内容和目标的红色风暴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各级苏维埃政府,发动苏区广大人民群众,查处了一系列贪污腐败案件,纯洁了党的队伍,保障了革命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党建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其中,处决贪官谢步升可称具有历史意义的“苏区反腐第一枪”。

《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部分) 中央档案馆藏

    1932年2月的一天,瑞金县苏维埃收到群众举报,检举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的贪腐行为。苏区中央工农检查部部长何叔衡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谢步升,江西瑞金县叶坪乡人,出身贫苦,12岁就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案发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经专案组调查和群众举报揭发,谢步升的主要罪行有:在行军途中杀死一名生病掉队的军医,然后非法占有其金戒指等个人财物;偷盖苏维埃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出入苏区的通行证等证件,私自贩运水牛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包庇富农;道德败坏,奸淫妇女,利用职权,谋夺人妻。

    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了解谢步升案情后拍案而起:“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毛泽东力主严惩谢步升并指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其死刑。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判决:“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反腐斗争法制化 查处于都县窝案

    中国共产党取得局部执政地位伊始,毛泽东等党的领导人已经认识到,腐败现象一旦蔓延,足以毁掉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甚至毁掉整个革命事业。为此,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12月发布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惩治贪污腐败行为的法规。根据中共中央1933年9月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的成立和第二十六号训令的颁布,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步入法制化轨道,使“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得到严格执行和切实维护,使贪污分子和腐化现象在党内没有藏身之处。

    震惊全党的“于都贪腐窝案”(又称“于都事件”)是中央党务委员会成立后查处的中央苏区时期最大的贪污腐败案件,也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县级政权集体腐败案。时任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在《于都事件的教训》一文中,向全党特别是全中央苏区的党政干部敲响警钟。

    “于都事件”的发现始于1933年底。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工作团发现于都县各项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县委、“县苏”主要领导对工作敷衍塞责,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随后,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委员会派专人到于都县检查,认为于都县委、“县苏”负责人有严重问题。1934年3月,中央党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委员会又派项英同志亲率中央工作组,到于都开展调查,终于揭开了于都贪腐窝案的盖子。经查,于都贪污案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三项:一是造假账冒领公款。县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共同造假账、假收据从总供给部冒领动员费400余元。二是贪污公款做生意。于都县县委书记刘洪清与城市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刘福元、城市党总支书记余当文、贫农团主任易林合伙与他人开酒店。在他们的影响下,于都党政干部经商、贪污挪用公款之风盛行。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利用职权,强借公款经商,牟取私利;县委组织部部长高兴赞挪用保险金做私人生意;县互济会主任、县合作社主任等都以组织互济会或合作社名义入股经商,破坏苏区经济秩序。三是贪污公款与公物。少共县委书记滕琼、县政府总务长、县政府财政部副部长、城市区委书记、多个乡主席等贪污公款和群众的捐款或捐物。

    于都县党政干部集体贪腐案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影响恶劣,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判。滕琼、刘仕祥、刘天浩、李其芳4名贪污犯的贪污数额均超过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贪污公款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的规定数额,巡回法庭判处4人死刑,立即执行。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了熊仙璧的县苏维埃主席职务,并由最高法院判处监禁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撤销刘洪清的县委书记职务;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分。“于都事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干部群众中引起极大震动。

建成“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在中央党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中央苏区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混进党内的贪腐分子,把大大小小的蠹虫从苏区干部队伍中清除出去,到1934年5月,中央苏区各级机关的贪腐现象基本得到肃清。利剑高悬,执法如山,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以及苏维埃政府反腐肃贪的决心。1934年9月11日《红色中华》刊登的《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四个月节省运动总结》中写道:“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苏维埃政府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套上了“组织的缰绳”,最大可能地在苏区营造了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执政环境,成功打造出最为廉洁的政治生态,为此后的党建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积累了宝贵经验。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11月24日 总第3147期 第二版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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