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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团体会员入会细则

(2013年11月)

        根据2006年10月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章程》第四条“团体会员:向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团体会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指导。团体会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向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报告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摄影活动,按时交纳团体会费。(具体要求及入会程序见《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团体会员入会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团体会员,由本区域档案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组成,本区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接受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工作指导。

        第二条 申请加入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致力于发展本系统、本地区档案摄影事业,促进档案工作全面发展。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档案局馆,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档案部门领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经费来源。

        4、拥有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摄影队伍。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级摄影组织,会员数量不得少于20人,需有3名以上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会员;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及解放军等其他摄影组织,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0人,其中需有2名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会员。

        5、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内积极开展群众性摄影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在社会上拥有一定影响力。

        第三条 申请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团体会员,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申请单位向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各项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会员名单,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办公室受理入会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办理意见,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

        3、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人选,优先推荐常务理事人选;参加摄影研究会的活动;介绍其个人会员加入研究会;对研究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单位有组织的会员作品可优先在中国档案资讯网上发表。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章程,执行摄影研究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摄影研究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摄影研究会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在通过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会费须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0.5万元,每两年交纳一次。

        第六条 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应当大力扶持各团体会员的工作,指导团体会员举办群众性摄影活动,帮助团体会员提高摄影艺术水平。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研究会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受与其他会员同等权利。

        第九条 本细则由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2013年11月5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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