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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和管理

作者:李 平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04-12 星期一

    婚姻登记档案是登记机关在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凭证作用的工作记录,在为群众办理结(离)婚、公证、房产买卖、遗产继承、银行贷款、解决经济纠纷、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凭证作用。近年来,四川省泸县档案馆将婚姻登记档案的“双套制”接收和存量档案数字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但在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过程中,还存在各地查档标准口径不统一,群众代查证件不齐,律师代查手续不齐、不合规,查阅有争议、无解决部门等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要从4点出发,不断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与管理。

    一要统一制定查档标准规范。为了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应研究出台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统一婚姻登记档案查档标准,明确档案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

    二要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目的合理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既不能仅限于个人适用,也不能完全对社会开放。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没有争议,第三人是否可以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历来争议颇多,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细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哪些属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合理利用目的”,同时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情况。

    三要细化操作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类似问题,如代查人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但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是否界定为查阅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合法手续,是否提供查档服务。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那么,在诉讼前,律师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单位介绍信及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举证通知书),是否可以为其提供查档利用服务并出具相关证明。基于此,应进一步细化代查婚姻登记档案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四要加快建立争议查阅审批机制。针对工作人员与查档人员有争议的查档事项,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建立争议查阅利用审批机制,明确由哪个部门、哪个负责人进行审批,并给出查与不查的合理合法解释,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4月8日 总第3662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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