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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性犯罪档案库建设现状及启示

作者:汪泳洁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1-02-01 星期一

    2020年年底,韩国一个臭名昭著的罪犯出狱,再次触发韩国公众的愤怒与担忧,并受到全球关注。此事源自2008年韩国发生的一起性侵小学生的恶性案件,俗称“素媛案”,因罪犯未得到应有惩罚而广受争议。涉及该案的罪犯12年后刑满释放,于2020年年底出狱。韩国社会由于担心其出狱后再次犯罪而纷纷抗议,并要求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素媛案”客观推动了韩国对性犯罪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性犯罪档案查询网站的建设。目前,大多数国家已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立法和司法实践,其中,建设“性犯罪档案库”成为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韩国构建“性犯罪档案查询”网站

    2020年7月,当韩国法院释放了儿童色情网站运营者孙钟宇之后,一家“数字监狱”网站应运而生。不少人认为韩国司法部门对性犯罪者处罚过轻,于是自发建立起该网站,在网站上公开性犯罪嫌疑者的肖像、姓名、年龄、常用社交账号地址等个人信息。

    “数字监狱”网站在介绍中写道:“由于司法部门反复实施软性惩罚,性犯罪者们变得越来越老练,越来越肆无忌惮。我们觉得国家对重犯的惩罚是有限的,希望通过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使其面对社会的道德审判。”很快,更多的恋童癖者、虐待儿童者和谋杀犯等,甚至一些被认为对十恶不赦的性犯罪者过于宽容的法官的信息也在该网站上被公布出来。

    “数字监狱”网站在惩罚罪恶的旗帜下,滋生出一些新问题。比如,同年9月,韩国首尔的一名20岁大学生在家中自杀。他是“数字监狱”网站中列出的“罪犯”之一,他的电话号码、大学校名和专业名称等个人信息均出现在该网站上。“数字监狱”网站指控他将一位女性熟人的面孔合成到色情图片上并在网上传播。据报道,该男子否认有任何不当行为。他的死引发了人们对该网站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质疑:“数字监狱”应否视为维护治安的正义行为?是否也为诬告提供了温床?

    早在“数字监狱”建立之前,韩国政府便已构建了专门的“性犯罪档案查询”网站。韩国规定,所有被判性犯罪的人员均须登记在册,并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公众通告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实际居住地址、身高、体重、照片、性犯罪信息、性暴力犯罪前科事实,以及是否佩戴过电子脚镣等。这些信息均公布在“性犯罪档案查询”网站上,但查阅这些信息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公民通过社保号、手机号、互联网个人识别码等途径验证后,方可下载专门的应用软件进行查看,且禁止分享与转发。

    由此可见,韩国政府一方面顺应了公众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信息公开必须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为前提。性犯罪档案查询与隐私权利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档案公布活动也应受到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和约束。

美国出台“梅根法”将性犯罪者记录在案

    美国的相关法律推动同样始于未成年人性侵案。发生于1994年7月29日的“梅根案件”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人们为没有建设“性犯罪档案库”抱恨不已,梅根的父母在新泽西州发起了一场修改现有法律的运动。

    7岁的梅根失踪89天后,新泽西州州长签署了美国第一个“梅根法”(即《美国性犯罪者信息公开法》),这个以受害者梅根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强制要求居住在新泽西州内的性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向州警察登记。对于那些对公众危害不大的,执法机关将通知学校和各社区组织;而对于危害较大的,执法机关不但要通知学校和社区组织,还要通知街道居民。另外,新泽西州政府建立统一的资料库,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住址等资料公之于众。

    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联邦“梅根法”,要求性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向所住各州的执法机关登记,并将其资料公之于众。但是,由于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联邦政府无权强制各州执行联邦“梅根法”。尽管如此,如果各州政府没有达到联邦“梅根法”的要求,联邦政府有权停止向各州发放打击犯罪的联邦拨款。这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联邦“梅根法”在美国迅速铺开。

    2016年2月8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国际“梅根法”,其中规定,当一名因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而被登记在册的美国公民行将前往其他国家时,必须通知所到国家政府。该法律要求在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的护照上加盖特殊标识,并在其出国前21天通知执法部门。

    “梅根法”在立法层面确定了性侵犯档案库建设的合法性。对于性犯罪前科人员来说,其性犯罪记录将不再属于其个人隐私,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查询档案的方式进行了解。

我国应将性犯罪档案库建设提上日程

    我国高度重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权保护,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刑法保护条款。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涉及加重奸淫10周岁以下幼女的量刑标准、增加特殊职责人员强奸罪、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等。2020年10月1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新增了多条关于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条款,如强制报告制度、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酒店入住异常询问和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都为我国建设性犯罪档案库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问题也引发了档案工作者的关注与思考。从档案管理和信息开发利用的视角出发,我国也应尽快对相关档案加强管理,尽早建设性犯罪档案库。首先,应结合司法和行政实践,责成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资源,统一汇总整理性犯罪前科人员资料,建设数字档案库,实行全国联网,实现互联互通,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这种查询制度可以借鉴已经建成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管理模式,需凭借身份证件方可查询,防止数字档案过度公开化。2020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提出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望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性犯罪档案库公开的个人数据也要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要求。

    其次,完善性犯罪者犯罪记录跟踪制度。大量案例显示,不少犯罪行为目前集中于流动人口。以性犯罪前科人员再次实施性犯罪为例,当一名犯罪前科人员因为之前的性犯罪行为而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去往另一个地方时,当地政府或居民如若对其过去一无所知,倘若其再次实施犯罪,得逞率通常大大高于原户籍所在地。性犯罪者犯罪记录跟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实时监控性犯罪前科人员的区域流动情况,便于执法机构及时通知学校、社区组织和街道居民等,提高周边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有效降低性犯罪前科人员再次犯罪的概率。

    目前,浙江省慈溪市等地已经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者记录制度的实施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对是否侵犯隐私权、价值冲突、防范效果等问题的探讨。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建设性犯罪档案库需要坚持顶层设计的原则,走法治化路径,探索出合法合规的实践之路。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月28日 总第3634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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