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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档案法律实施 提升档案治理效能

作者:吕 成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0-12-11 星期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档案法”)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各界应切实推动新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努力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

准确把握新修订的档案法的立法精神

    始终坚持“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定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档案管理体制虽不断变迁,但“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定位一直没有变。新修订的档案法旗帜鲜明地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档案工作的各方面。为适应档案机构改革实际,新修订的档案法把原档案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档案主管部门”,既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势。

    积极推动从档案管理到档案治理转型。将档案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全面推进档案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此次档案法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实现从档案管理到档案治理的转型升级,新修订的档案法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如加大档案开放力度,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大力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强化法律责任和档案违法查处等。如果说原档案法是为了把档案“管理”得更好,那么新修订的档案法就是为了把档案“治理”得更好。

    牢固树立档案工作安全防线。档案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促进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档案安全关乎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档案工作安全防线,是新修订的档案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基础设施建设是档案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制度和责任是维护档案安全的关键。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及时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等。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档案法还专门针对档案安全问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档案安全构筑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档案法规制度体系

    加快形成完善的档案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轮地方档案机构改革后,绝大多数地方的档案局成为党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或部门,档案馆变成党委办公厅的下属事业机构,由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均是档案工作的行为规范。党内法规普遍严于国家法律,完善的档案党内法规体系可以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党员干部更加严格地遵守国家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的档案党内法规体系是切实推动档案国家法律体系实施的必要前提和保障。目前,我国档案党内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不少关键领域还存在空白,为此应加快推进档案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档案党内法规与档案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为全面推进档案事业奠定制度基础。

    加快形成系统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为主干、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为主要内容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新修订的档案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也应及时修订,以促进新修订的档案法落地生根,确保档案法律规范体系协调统一。在推进档案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特别注重解决档案馆的制度建设问题。档案馆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支柱,新修订的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但当前关于档案馆性质、功能定位、分级分类管理等诸多问题还缺少统一规定,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制定档案馆条例或专门的档案馆法,以全面贯彻落实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积极促进新修订的档案法与相关立法的衔接协调。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力求在国家秘密安全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之间寻求平衡,在追求保密的同时强调该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设定的许多制度,如定密制度、解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等,对档案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在新修订的档案法的实施过程中,不应随意扩大或缩小涉密档案的范围,既要确保涉密档案安全,又要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秉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力求最大化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这一点和新修订的档案法有效利用档案的指导思想并无二致。档案信息的公布公开,既受档案法调整,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能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框架下,档案馆只承担统一受理、提供查阅点等公共服务职能,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仍然是相关行政机关。

着力细化档案机构职责

    严格落实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1993年以来,我国档案管理一直实行“局馆合一”体制。各级档案局和档案馆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时履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文化事业服务两类职责。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档案系统普遍实行“局馆分设”体制,分设后的档案局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责,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职责。各地分设的档案局大多不是独立的行政机构,而是党委办公厅(室)加挂的“一块牌子”。也就是说,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档案局实则是嵌入党组织系统内部的一个行政机构。新修订的档案法统一将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档案主管部门”,这一方面强化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要求注重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这种立法处理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档案局不只是加挂的一块“牌子”,更需要全面履行《档案法》规定的档案主管职责,切实推动《档案法》实施,不能因档案局是党的机构或归属于党的机构而忽略了其行政执法的任务。

    切实履行档案馆的档案集中管理职责。我国档案馆现有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主要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及企业档案馆等。根据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具体职责包括接收其他单位移交的档案,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整理、保管、开发利用档案以及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档案馆在履行不同职责时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各级档案馆在履行各种职责时,是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管对象,与档案主管部门之间形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档案馆承担的档案开放、利用等职责是一种公共服务,与服务对象之间形成公共服务法律关系。另外,档案馆还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形成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高度重视档案形成机构的职责。档案形成机构是指形成并进行档案自我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具体包括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纳入归档范围、按照规定移交档案、妥善保管本单位档案、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保障档案安全等。与各级各类档案馆不同,档案形成机构保管或移交档案是一种法定义务,并非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档案形成机构在履行档案法赋予的义务时必须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

不断强化档案法确立的监督检查

    充分认识增设“监督检查”章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监督检查”章,此举可极大提升档案法的执行力。从立法技术角度,任何行政法律的实施均离不开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及后续法律责任的追究。但是,原档案法仅设定了有限的法律责任,并无监督检查的专门规定。即便档案执法机关有心执法,往往也会因无手段、无法律依据而无可奈何。设立“监督检查”章确保了档案执法规范体系的完整统一。

    正确理解“监督检查”章的内容与逻辑。“监督检查”章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规定,其一是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其二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配合义务。“监督检查”章重点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措施和程序以及相应的保密义务等,还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档案安全隐患消除和报告义务、档案违法行为的举报义务等。上述两个方面密切相关,互相配合,共同指向档案法律秩序的维护和档案立法目的实现。实施本章时,档案主管部门既要注意严格规范行使权力,也要重视档案执法的社会参与,及时处理档案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全面准确适用档案法律法规。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无疑是档案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但档案监督检查不只是对档案法的执行,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的规定也是不可忽略的法律依据。按照普遍奉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档案监督检查首先考虑档案法的规定,在档案法没有特别规定时也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一般法。档案监督检查还应当注意处理好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新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后,旧的配套行政法规或规章与新修订的档案法不一致的适用新修订的档案法,没有冲突的仍可继续适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年12月7日 总第3612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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