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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认可电子发票的档案凭证作用的提案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 李明华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9-03-11 星期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放管服”改革,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手段优化营商环境、释放改革红利。国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推行电子发票,带动和促进海关、税务、银行、保险、铁路等领域多种电子票据的应用,大大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据京东商城介绍,2018年开具电子发票14亿多张,节省打印耗材及相关人工成本约4亿元。

    为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2012年以来,国家档案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电子发票档案管理试点工作,及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电子发票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单套制”归档保存,无需再打印成纸质材料。2015年12月,国家档案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近两年,国家档案局又制定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等与电子发票归档保存有关的标准规范。经过近些年的探索与实践,电子发票“单套制”归档保存的政策条件已基本具备,电子发票从开具、报销、入账到归档、保存的各个环节已基本打通,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已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并不顺畅。在信息化程度已经很高的一些地方,仍有不少企业对电子发票心存顾虑,即使接受了电子发票,在报销入账和归档保存时还要再打印成纸质材料,实际上仍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进行“双套制”归档保存,背离了国家推行电子发票的初衷。调研中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企业担心国家有关部门在审计、巡视、执法检查等工作中不认可电子发票的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或者囿于工作习惯不愿意查阅和使用电子发票。

    鉴于上述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在审计、巡视、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的档案凭证作用,及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认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国家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工作人员主动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尽快改变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在有关工作中凡有电子发票可查的,原则上不要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3月11日 总第3345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段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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