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由市档案局制定的《厦门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市档案局于1996年、2009年就档案接收、文件材料收集相关工作出台过两部实施细则。随着近年来全市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级档案部门对档案资源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市档案局于2015年起对原有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于2018年被市委办公厅列入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并协助推动项目达成。
修订过程中,市档案局对全市市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种类、内容和数量进行了全面摸底调研,并广泛征求市直各单位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完善,报省档案局审核通过。
新细则对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接收内容、接收时间、接收要求、接收门类载体及征集工作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明确了全市156家档案移交单位。新细则的发布实施为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与保障。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12月20日 总第3312期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