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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部署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

作者:特约通讯员 欧阳峰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12-04 星期二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欧阳峰) 近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做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保证机构改革档案得到妥善管理与处置,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的审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定,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及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要积极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档案的接收工作,督促、检查移交单位的档案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防止因接收不及时出现档案遗失。

    《实施意见》要求,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处置档案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要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在新组建机构成立或机构变动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点,按规定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移交档案同时移交纸质目录、电子目录以及各种业务职能活动的出版物等编研资料,档案全文数字化的,同步移交档案全文数据;要守牢档案安全保密底线,坚决防止各类档案安全保密事故的发生,对应当归档和移交的档案,应归尽归,应交尽交,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带走、留存、转移、涂改、销毁和丢失档案。

    《实施意见》强调,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有序进行。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档案接收标准,并负责安排人员(可聘请档案专业人员)和经费,在机关人员分流前圆满解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档案移交工作。因特殊原因接收进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未经规范整理的档案,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组织力量,在档案移交6个月内完成规范整理。对机构改革档案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12月3日 总第3305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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