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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规范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档案管理

作者:王晓军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11-09 星期五

    本报讯 近日,黑龙江省委深化地方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省档案局关于做好省直机关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职责任务、档案整理、档案处置、工作要求4个方面对省直各涉改单位在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省直机关各涉改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实施打下了基础。

    《意见》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明确规定各涉改单位要高度认识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机构改革中的档案整理移交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机构改革中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档案保管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对各门类文件材料收集和整理提出具体要求,保证向省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符合规范标准的纸质档案和数字化成果,切实把档案工作落到实处。

    《意见》重点强化责任,要求各涉改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安排,超前谋划,及时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需经省档案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意见》要求,各涉改单位要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留足档案用房,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清点、交接工作,及时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省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意见》规定要做好档案归口流向处置,对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保留机构或单位名称的、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部门和单位,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处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意见》提出各涉改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职,严格纪律要求,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11月8日 总第3294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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