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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档案新公共服务

作者:加小双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05-30 星期三

    随着私人建档实践的不断兴盛和发展,档案资源结构发生深刻变迁,促使档案社会化继续深入发展,最终带来档案工作者的工作重心由“国家”到“社会”的转移。在这个转移的过程中,“档案新公共服务”或许可以成为档案工作者职能转型的新方向。“档案新公共服务”是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档案领域里的应用,该理论由美国登哈特夫妇共同提出,它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整套全新的行政发展架构的理论体系,该理论顺应了现代公共社会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对于民主价值与公共利益表现出高度关注,是对行政理念和价值的重新塑造。具体来说,登哈特夫妇在借鉴民主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组织人本主义与新公共行政理论、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7个理念,分别为: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追求公共利益;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承认责任并不简单;服务而不是掌舵;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

    新公共服务将“公民”推向了顶点,在公民导向的理念下,公共行政和服务的着眼点就不应聚焦于如何驾驶或划动政府这条“船”,而应当聚焦于如何构建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增进公民权和服务公共利益是新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石,也构成了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内涵,它强调公务人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其工作重点既非“掌舵”,也非“划桨”,而是应该致力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虽然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西方国家社会制度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成果,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不可能直接对这个理论进行套用,但新公共服务与档案资源建设之间存在的关联及其所具有的理念性指导意义,都值得我们进行具体研究。具体来说,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对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的强调为依据,笔者认为,公共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者,至少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推动实现档案新公共服务。

重视公民档案权

    公民档案权是公民权渗透到档案领域的产物,因此,要对其进行理解,首先要从对“公民权”的理解开始。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公民权并不是指由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一种合法性身份,而是从更为宽泛的层面上对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进行界定,而不仅限于公民的合法身份。公民权涉及的是公民影响某个公共系统的能力,往往意味着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档案权就可以被理解为,公民体现在文件和档案上的权利和责任,意味着公民影响档案工作的能力,以及公民对档案生活的积极参与。公民档案权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公民的档案利用权。它可以归于“知情权”的范畴,对象往往是公共文件和档案。知情权的实现往往发生在公民和档案工作者的直接接触中,体现为一种“顾客性”的需求,往往包括档案信息利用权和档案公共服务的问责权,对此,档案机构要尽可能地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增强档案公共服务的透明度。

    二是公民的档案记录权。它可以归于“被记忆权”的范畴,对象往往是公民和社区在其现行和历史文件上的权利。档案记录权来源于当代社会,公民所生成的记录无论是在记录化或资源化程度上都得到空前提升,带来档案自治实践的普遍兴盛。这一现象在档案工作历史上从未如此普遍且来势汹汹,它意味着档案资源在证据和记忆之间形成了巨大张力,最终催生了要求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多元共存于档案资源体系中的诉求,也就是说,公民要求以自己的话语参与到社会记忆建构中,并成为文件管理的积极参与者的诉求。档案记录权变成一种公民权意味着,档案工作者将在档案资源建设上丧失“掌舵权”,因为档案资源建设的主体开始空前多元,主要负责公共档案资源的公共档案机构逐渐失去了对档案资源的控制权,而是转而成为档案资源建设的参与者,并且是最为重要的参与者;档案工作者在档案资源建设上要体现“服务”,因为档案记录权所反映出的并非是“顾客性”需求,而是一种不与档案工作者发生直接业务或者交易的公民性需求,这要求档案工作者不应该被动地等着用户上门,然后向其提供档案公共服务,而是要积极主动地与公民及其社区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积极与公民互动并倾听他们的声音,或主动帮助他们建立起档案资源或是记忆体系(往往指档案意识较差或是基础资源缺乏的群体,这有点类似于“文献战略”,取决于档案社区对于社会情况的分析和把握),或积极参与到已有的档案自治实践中,并向公民提供档案专业知识指导和服务。

    正是这种参与和互动的实现,才让档案新公共服务有了目标和意义,也让档案工作本身变得崇高,从而更能获得社会认同。这其实也印证了档案专家特里·库克所提出的当代档案社会(社区)范式转型,即档案工作者应该转变为参与式档案及辅导员型的档案工作者,在这个范式下,档案工作者被赋予了积极保存和管理各类社会主题“话语”和“档案”的社会使命。总体来看,承认并尊重公民的档案记录权实际上是将公民、社区、档案机构共同纳入档案资源建设的主体范畴,并让他们成为利益相关方,同时承认公民及其社区在参与档案资源建设上的权利,而档案工作者在满足公民记录权的需求时,必须主动积极地向公民及其社区提供服务。

确立关于档案和记忆的公共利益

    新公共服务理论极力强调公共利益是最终目标而非副产品。这种理念推及到档案领域则意味着,档案工作者必须在社会中确立一种集体、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和共同社会使命。这种公共利益观念和公共社会使命在档案领域则反映在对记忆和档案的尊重和保存上。具体来说,它在宏观愿景上表现为“总体”社会记忆(“总体”档案资源建设)的建设上,在微观愿景上则表现为集体性记忆的建设上(社群/社区档案资源建设),也就是说档案和记忆的公共利益可以分为“总体记忆的公共利益”和“集体记忆的公共利益”。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思考方式决定了其行为方式,只有这种关于记忆和档案的公共利益观念得到建立,才能保证各种具有不同价值和观念的人为了共同的公共利益而行动,才能真正保证档案公民权在最广范围内得到实现。对此,档案工作者应该在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培育社会对记忆和档案的公共利益的关心。尽管公众对于其记忆和档案的保存和利用都有其特定目的,但是在记忆和档案的公共利益内,档案工作者有必要让公众及其社区意识到,他们对记忆构建和档案资源建设的积极参与不仅能促进社会进步,还能够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和成长。除了培育社会关于“总体社会记忆”的公共利益的关心,档案工作者还应该帮助公民或社会主体明确表达他们在“集体记忆”上的共同利益,并推动这种共同利益的实现,而不是试图用统一体系去“控制”或“掌控”,在这个意义上,以社区为基础的集体记忆应该成为一种思维方式。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由较为成熟的社区发展机制所支撑的“集体记忆的公共利益”,培育我国社会对“集体性记忆的公共利益”的关心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众所周知,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值得关注的边缘性社会群体和群体记忆。例如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失独父母、“蚁族”等,再如农村记忆、古乡镇记忆、城市记忆等,这些边缘性社会记忆所面临的危机要更加严重,因为它们都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速生速灭”地只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些记忆非常脆弱,几乎随时可能从记忆的整体中断裂出来,进而被抛掷到历史的“废墟”里。因此,对于中国档案工作者来说,如何帮助这些群体明确表达并满足其在集体记忆上的共同利益显得尤为迫切,同时,档案工作者在具备专业性知识、素质和技能的基础上,还应该注重包括档案意识与人文情怀在内的各种“软能力”的提升。

    二是从“掌舵”到“服务”,主导建立一种广泛的公众对话和协商机制来解决涉及记忆和档案的公共利益的公共问题。在建立关于记忆和档案的公共利益的框架下,公民从事参与记忆构建和档案资源建设的社会活动,其实维护的是一种公共利益,承担的是一种公共使命,因此,在这期间所产生的各种问题都变成了公共问题,并且这些公共问题往往涉及多种利益诉求、价值观念、公民偏好、道德伦理、法律法规等各种要素,属于复杂性问题。在解决关于记忆和档案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档案工作者应该实现由“掌舵”到“服务”的转变,即不再仅仅扮演服务供给者的角色,而是在坚持法律、坚持公共利益、坚持道德的基础上扮演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角色,或是成为中间人来促成问题得到的最终解决。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无法由档案工作者一方来解决,例如,当某个社区无力完成社区建档任务,需要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处置时,档案工作者不应该决断“是否接收这些档案材料”,而是将这种控制权转变为“议程设定”,把此事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档案工作者、社区代表、信息技术服务商、其他记忆保存机构等集中到一起进行磋商和谈判,共同商定对这些档案材料进行处置的最佳方案。

    (本文为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历史文化村镇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理论、方法与应用”的研究成果之一)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5月28日 总第3225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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