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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市委巡察办出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特约记者 叶舒雯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05-02 星期三

    本报讯 (特约记者 叶舒雯) 为确保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并得以长久保存,近日,厦门市委巡察办出台了《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30条,对巡察档案工作机构及人员职责、档案分类、立卷、归档、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所述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巡察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其中,巡察档案包含巡察组巡察报告、通知、方案、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汇报材料、整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情况表,问题移交材料等。巡察档案由各巡察组于每轮巡察反馈后一个月内完成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办法》明确,巡察办档案工作由巡察办副主任分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制度,指导督促各巡察组做好巡察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各巡察组负责人将档案工作纳入巡察工作范围,将巡察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工作列入每轮巡察工作计划,并对本组巡察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负完全责任。

    《办法》的出台,确保了巡察档案工作有章可循、规范高效,对于提升巡察办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巡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4月30日 总第3213期 第二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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