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资讯网讯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委巡查办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在巡察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真实、完整、齐全,制定出台《巡察办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巡察实际制定,对巡察档案工作机构及人员职责、档案分类、立卷、归档、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中所述的巡察档案包含巡察报告、通知、方案、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的汇报材料、整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情况表,问题移交材料等。《办法》规定,巡察档案应由各巡察组将巡察情况反馈给被巡查单位后,一个月内完成巡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并移交巡察办保存。
《办法》明确,巡察办档案工作由巡察办副主任分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制度,指导督促各巡察组做好巡察档案的收集、整理与移交工作。各巡察组负责人将档案工作纳入巡察工作范围,并对本组巡察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负完全责任。
《办法》的出台,确保了巡察档案工作有章可循,规范高效,对更好地为巡察工作提供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王建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