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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下发通知推进村级档案管理

作者:孙一波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04-17 星期二

    本报讯 为扎实做好村级档案工作,确保《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全面顺利实施,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与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发布的〈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疆各级档案、民政、农业等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贯彻落实《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掌握精神实质和工作重点,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指导。

    《通知》是全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举措,将推进全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使村级档案为全疆农村各项工作和农民更好地服务,在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将村级档案明确划分为文书类、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会计类、照片类等几个大类,并分别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文书类、会计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确定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以方便农村基层档案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4月16日 总第3207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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