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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

——美国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专题培训收获与思考

作者:赵冬梅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8-02-05 星期一

    2017年10月至11月,国家档案局组织了为期3周的美国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专题培训。培训团在美国加州长滩州立大学进行了深入学习,实地考察了美国国家档案馆旧金山分馆、加州档案馆、河滨联邦文件中心,参观了里根总统图书馆、尼克松总统图书馆和加州图书馆等。通过这次培训,我对美国档案工作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对美国档案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也加强了理解。

美国档案管理体制及法规体系概况

    美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总体特征是全局分散、中央集中。在联邦政府系统内部,档案工作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国家档案和文件署是联邦政府档案工作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直接管辖指导国家档案馆及地区分馆、联邦文件中心和总统图书馆,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联邦政府档案工作相关规定和标准。各州档案馆自行管理各自的档案,不受联邦的管理和制约。国家档案和文件署与各州档案馆既无纵向的隶属关系,也没有横向的业务关系。这种管理体制使各州的档案工作灵活独立、业务活动各具特色。

    从1789年美国国会立法以来的近230年中,美国至少有150项单行法的题名涉及档案,基本上杜绝了档案工作的随意性,确保了档案资源社会作用的发挥。美国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是通过制定不同的法律来完成的,通常一部法律只规范某一特定对象。例如,《总统档案法》对总统档案、文件的收集管理和开放时间范围作出规定;《文件处置法》对文件的分类、处置方法及效果检查作出规定,等等。同时,美国还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修订。比如,《信息自由法》于1966年颁布,分别在1974年、1976年、1986年和1996年多次作出较大规模的修订。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的立法体制是多元的,不仅联邦制定档案法律,有的州还有各自的档案法律。联邦制定实施的联邦档案法律包括《联邦机关档案法》《档案处置法》《2014年联邦档案责任法》等,各州自行制定的档案法律包括《华盛顿州档案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程度、不同范围规范指导美国的档案工作。

    美国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档案立法虽然以成文法为主体,但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水门事件”的处理结果成为美国对总统录音和其他材料处置的经典判例;“希拉里邮件门事件”成为私人电子邮箱违法处理公务涉密邮件的判例;美国安达信公司销毁安然公司档案案是美国企业档案管理违法的经典判例。判例法的运用,提高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也能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以权利为法本位,把法看成是权利,憧憬自由和正义,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档案立法侧重于对公民档案知情权、利用权和私人档案的保护等方面。比如,不断放宽档案利用主体的年龄限制,从16岁降为14岁,而且外国人也享有与当地公民同等利用档案的权利;利用档案的途径也非常多,除了可以在文件中心查阅纸质档案文件之外,《电子信息自由法》还要求政府机构应当提供在线信息,供公众查阅的联邦政府机关材料必须能够以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获得。

    在档案解密开放等的具体法规方面,美国规定,涉密档案解密之后便可以对研究者开放,如果要向社会开放,档案馆会按照《信息自由法》对档案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禁止公开的内容,档案馆会进行归档处理并提供在线利用。同时,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还开设专栏实时公布解密工作动态,发布各部门已完成解密处理的档案目录。

收获与思考

    借鉴美国持续适时修订法律的做法,加快我国《档案法》的修订工作。我国现行《档案法》是1987年颁布的,至今只是在1996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在2016年进行了一次局部修正。随着档案工作领域的扩宽,档案管理手段和档案载体等都发生了变化,《档案法》的一些规定已经很不完善。因此,要适时对法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灵活应对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保证法律标尺作用的充分发挥,这对我国档案事业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也是极为重要的。

    借鉴美国档案法规中有关权利保护的内容,在《档案法》中明确利用主体的权利,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比如,我国《档案法》总则第三条可以修改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保护档案的义务”。另外,要在《档案法》中明确对各类档案所有权的保护。比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集体企业、组织的档案归集体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归个人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档案所有权,档案所有权人对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借鉴美国档案解密工作的做法,积极做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档案解密和档案保密属于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该受到同等的关注。要进一步推进与档案公开和公布相关的档案立法,同时设定档案利用的安全底线,正确把握档案管理中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逐步推进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依法开展,以满足社会的档案利用需求。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1月25日 总第3173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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