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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浙东地区的渔盐管理

作者:童 杰 白 斌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4-01-05 星期五

    在浙东地区,除人们日常食用的盐外,还有一类专供渔民腌制各种海产品的渔盐。由于渔盐与食盐的品质相同,自宋代起为防止渔民倒卖和偷税,颁发渔盐盐引。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期。1913年,国民政府整顿盐务,改革运销体制,颁布《盐税条例》。1915年1月,该条例在浙江地区正式实施,规定渔盐享受轻税优待,即价格要低于食盐价格。

渔盐规章及渔业概况

    1936年,浙江省渔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将渔区划分为宁波、温州、台州3区。1938年,渔业管理委员会归并浙江省建设厅,由该厅渔业管理处统一办理各地渔船登记、注册给证及渔盐核销事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渔盐运销远比想象中复杂。因此,地方盐务和渔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更为灵活的处理。

    浙江沿海的渔盐发放是根据渔业需要拟定的。1940年3月15日,在总监程员黄建章给玉泉秤放总局蔡局长的呈中,详细汇报了石浦、爵溪等地调查渔业用盐并制定领用渔盐办法的过程,称:“根据玉泉秤放局第六号暨第十号训令要求,辖境内各鱼鲜行及腌制厂肆领用渔盐须会同渔管处查明登记,列表具报,并拟定领用渔盐办法呈核。”公文后附《玉泉场鱼厂及咸鲜船领用渔盐章程》,共十条:(一)凡腌制鱼类之鱼场、鱼栈及咸鲜船领用渔盐,均依照本章程办理之。(二)鱼商设立厂肆须有营业执照、充实资本及制造场所,并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报,咸鲜船须由当地渔管分处核明发给登记证,方准营业。(三)为便利渔业用盐及防杜冲销起见,所有辖境各鱼厂及咸鲜船每年应用渔盐数量由该业管理处会同盐务机关派员详查登记,酌量发售,并应严加限制,不得浮滥。(四)各鱼厂、鱼栈、咸鲜船经准登记后,由渔管分处函请盐务机关照章发给购盐执照及清摺转给持凭购领渔盐。(五)为郑重渔业及防杜渔盐冲销食岸起见,每年春季开始由渔管处会同盐务机关详查各厂肆资本额及营业额,核定需盐数量。(六)渔管分处及发售所发售渔盐须凭购盐执摺及清摺,并将秤放日期、数量填注,清摺加盖戳记。(七)鱼厂鱼船所领之登记证购盐执照及清摺不得转借,否则一经查获即以沟通冲销论罪。(八)各鱼厂、鱼栈购领渔盐于腌制后,如有剩余,须报由渔管处函请盐务机关查验印封,以俟下届渔汛启用。如有匿不报告,一经查出,即以违章论处,将盐没收充公。(九)咸鲜船购领渔盐,经秤放落船后,不得卸岸,否则概以私论。(十)本章程应俟呈准后公布施行。

《玉泉场鱼厂及咸鲜船领用渔盐章程》

    此外,1941年《爵溪鱼厂登记统计表》中记录了当地各鱼厂名称、厂址、资本及所需渔盐数量。从该表中,可以了解当时爵溪地区的海产品加工规模,鱼厂共计121家,需用盐1.8万余担,所列鱼厂资本额自法币1200元至9000元不等。其中,三益资本额达到法币9000元,刘仁泰资本额达到法币7000元,郁永兴、永利、王福兴、郑法记、福记、齐晋泰、相记、陈洪记资本额分别达到法币5000元,翟钱兴、郁元相、王万兴、有义泰资本额分别达到法币4000元,其余100多家的资本额基本在法币3500元以下。但是,这些资本额并不包括所存渔盐占用的资金。从表中数据可知,鱼厂的资本额与所需渔盐数量是存在一定比例关系的,如永利鱼厂所需渔盐为300担,王万兴鱼厂所需渔盐为250担,王松记所需渔盐为120担。值得注意的是,登记表中的渔业用盐并不是1941年的实际用盐量。因为鱼厂每年实际用盐量都少于领取量,部分鱼厂在1940年领取渔盐剩余较多便不会在1941年领取。

渔盐规章的执行

《象山县渔会证明书》

    在象山县档案馆藏玉泉盐场档案中,有许多涉及渔盐的档案,暴露了当时渔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沿海地区沦陷后浙东渔盐管理面临的复杂环境。

    浙东沿海战事对渔盐配售有着重大影响。1940年7月15日,生记盐店经理许松坡向玉泉秤放总局、场公署呈“为奉令疏散停止营业未能配销足额之处请求免予赔税事”,称:盐店的销盐额原计划为100担,上半年共配盐30担,尚短销70担,照章应予赔税。“以每担二元四角六分计算,共一百六十八元须限期呈缴。生记盐店上年奉令疏散,于农历五月初六日遭到敌机轰炸以后人心震惧,并奉县政府强令疏散,门店当时即行停止营业,遣散伙计,避居乡间,是以未能连续配销,直到年终才重新营业……”最终,生记盐店得到的答复却是“碍难免赔”。这种客观原因导致渔盐没有按时配销的情况在当时较为普遍。

    除此之外,据1940年2月17日浙江省第二区渔业管理处第一分处致玉泉盐务秤放局公函记载:玉泉秤放总局渔盐准单丙字第2177号至第2178号及甲字第13003号三纸计渔盐250担已逾期,原因是“天雨连绵,收运处收储渔盐不足”,以致1000担税盐只放出750担,尚余250担逾期。对此,渔管处拟将上列各准单盐斤展期,以利渔盐销售。

    浙东沿海战事对渔盐征税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如1940年12月25日,两浙盐务税警第五区第一分区部以“为带鱼船到境甚多均无合法单照,请查照办理见復由”致玉泉场公署函记载:“大带鱼汛期间,石浦鱼行纷纷装运咸鲜到境,为数甚多。税警第一分区派警员前往查验,发现都没有盐票单。经向各鱼行查询,据称是项带鱼均由外洋渔船购来,该外洋渔船已有单照用盐,各行毋需再用渔盐,故无票照。按照规定,渔船到境,例须查验票照,以杜私弊,况且现在舟山、岱山等区均已沦陷,该区鱼鲞到境,不是合法单据,应补缴全税。目前,渔船到埠日渐增多,而渔汛瞬息又过。上述到境渔船应及早处置。”据12月29日浙江省建设厅第二区渔业管理处第一分处公函载:查现在已届带鱼期汛,海面小船向大钓船购买腌鲜带鱼,并未持有证明单,其用盐究竟为官为私,无从查明。亟应设法发给证件,相应函请查照办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1月5日 总第4082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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