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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使来归”“恪修职贡”

——清代中国与越南之间的朝贡关系

作者:吴剑锋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3-08-14 星期一

    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大一统王朝,延续了明朝的外交政策,先后与周边及海外国家建立起朝贡关系,通过“厚往薄来”彰显其“华夷共主”的地位,并在一定时期形成了“万邦来朝”的盛况。

    在清朝与各藩属国的交往中,其与越南的朝贡关系比较具有代表性。虽然两国二百多年间的外交关系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曾有过波动,但总体还是比较稳定的。

朝贡关系的确立与发展

    清朝入主中原后,越南(古称安南,清嘉庆七年安南遣使,请求以“南越”为国名,嘉庆帝以“南越”名包罗甚广,不准,赐国号为“越南”。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除引用的原始史料外,其余涉及安南国名部分均以越南代称)正值后黎朝统治时期,面对中原王朝的更替,越南国王黎维祺在顺治十八年(1661)遣使入贡。据《清实录·圣祖实录》记载:“敕谕安南国王黎维祺……纳款归仁,人臣之正谊……特先遣使来归。循览表文,忱恂具见……其益励忠勤,永作藩屏,恪修职贡。”自此,越南成为清朝重要的藩属国之一,属于“朝贡、遣使敕封之国”,被纳入清朝的朝贡体系之下。

《皇清职贡图》中安南国(越南)官员形象 故宫博物院藏

    清朝和越南间朝贡关系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贡期、贡使、贡物、赏赐四方面。

    清承明制,清代的朝贡制度按照贡期可以分为“正贡”和“加贡”。正贡是指藩属国在规定的时间进献贡物,如朝鲜是“一年四贡”,琉球是“两年一贡”。加贡则是藩属国在宗主国发生一些特殊事件时额外进献贡物,如新帝登基、册封、谢恩、祝寿、求助等。越南的贡期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早期是按照明制“三年一贡”;康熙七年(1668),越南国王黎维禧上疏请求准许六年两贡并进,康熙帝以其“僻居禹服之外,道路悠远,山川阻深,贡役劳苦,三年六年,先后虽异,礼意恭敬则一”,准其改为“六年两贡并进”;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朝重新议定越南贡期“旧例三年一贡者,定为两年”;道光十九年(1839),道光帝将越南贡期改为“四年遣使来贡一次,其贡物照两贡并进之数减其半”,以彰显体恤藩属国之意。由此直至光绪朝两国结束朝贡关系,贡期再未发生改变。

《万国来朝图》中安南国(越南)官员形象 故宫博物院藏

    清朝对于越南贡使队伍人数有严格的限制。早期,越南同其他藩属国一样,入贡人数不过百人,进京人数不过二十人。康熙七年(1668),清朝对越南的入贡人数有了明确的要求,即“安南贡船,不得过三,每船不得过百人,来京员役,不得过二十人”。越南的贡使队伍在入境后大部分会留在边境进行贸易,少部分会跟随贡使进京朝贡。虽然越南贡使队伍的规模与清朝所规定的人数有时会有比较大的出入,但是入京朝贡的人数基本保持稳定,包括正使一名、副使两名、行人约八名不等、随人(从人)约十余名不等。对于越南的朝贡队伍,清朝会安排沿途的州府妥善接待并派专人护送入京,同时朝贡队伍的详细情况和通关日期也被及时禀报给皇帝,皇帝经常会下旨加以优抚,以便体现宗主国对于藩属国贡使的重视和恩宠。乾隆五十六年(1791),乾隆帝考虑到镇南关距热河路途遥远且天气炎热,下旨命广西巡抚陈用敷告知越南贡使,表文可以由驿站先行呈进,贡使队伍沿途多作休息,不必急于赶路。

    清初对于越南朝贡的贡物数量没有严格规定,主要参照《大明会典》里的贡物标准“金银器皿、犀角、象牙、白绢、薰衣香、降真香、沉香、速香、木香、黑线香、纸扇”进呈。康熙十四年(1675),清朝规定越南贡例“金香炉、花瓶四副,银盆十二口,沉香九百六十两,速香二千三百六十八两,降真香三十株,白木香五十件,中黑线香八千株,白色土绢二百匹,犀角二十座,象牙二十只”。康熙五十五年(1716),康熙帝体恤越南“路远解送贡物甚属劳苦”,下旨犀角、象牙不必进贡,金香炉、花瓶、银盆折作金银和其余贡物一并交广西藩库存储。道光十九年(1839),越南奉旨将贡物数量减为两贡并进时的一半,包括象牙一对、犀角两座、土绸一百匹、土纨一百匹、土绢一百匹、土布一百匹、沉香三百两、速香六百两、砂仁四十五斤、槟榔四十五斤。这一贡物标准确定后,历经同治、光绪两朝都没有改变。越南的贡物一般在点验完毕后交由内务府保管。嘉庆二十二年(1817),内务府将查收后的越南贡物进行了分配:象牙交造办处;犀角、沉香、速香交外库;土绸、土布交内殿;土绢交同乐园;土纨交重华宫;砂仁、槟榔留存用于赏赐。而对于临时加贡的贡物,则多用作冲抵下一年正贡贡物。乾隆四十六年(1781),因越南拿获匪犯周贵,乾隆帝在正贡赏赐之外又加赏绸缎。越南国王为此专程遣使进京谢恩,乾隆帝准许将其此次携带的贡物作为正贡收存。

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总管内务府为越南进贡事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朝延续明制,在接受藩属国的朝贡后,都会对藩属国国王、王妃、贡使队伍的成员逐一进行赏赐,以此表示宗主国的褒奖之意。顺治朝对于越南的赏赐标准是参照琉球国,顺治十八年(1661),由于越南出兵协助剿灭海寇,清朝还加赐“国王大蟒缎、妆缎、锦缎各二,彩缎表里各十有二,银五百两”。康熙二年(1663),“赐安南国王大蟒缎、妆缎、倭缎、闪缎、锦缎各二,彩缎表里各十,使臣每人缎表里各五,纱罗各一,绢七,靴一双,通事、行人、从人缎纱罗绢绸布各有差”。同治八年(1869),清朝同样对越南国王及贡使、行人、从人等进行了赏赐,物品也是以锦、绸、缎、纱、丝、布等为主。从中不难看出,即便是不计算特殊赏赐,只将常规赏赐的物品价值与朝贡贡物价值相较,赏赐之物都远超贡品价值,这也充分体现了清朝“厚往薄来”、怀柔远人的理念。

朝贡贸易日渐兴盛

    在频繁的朝贡过程中,朝贡贸易也逐渐兴盛,这里所指的朝贡贸易是由官方运作的贸易形式。康熙三年(1664),清朝规定“凡外国船只进贡,顺带货物,贡使愿自出夫力,带来京城者,听。如欲在彼处贸易,该督抚委官监视,毋致滋扰”。因此,越南的朝贡队伍在入境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二十余人组成,跟随贡使进京,其携带的少量货物可以在京师会同馆进行贸易;其余人则携带大部分货物,按照“凡市易各国贡使入境,其舟车负载货物,许与内地商民交易”的规定,在边境与当地人进行贸易。相对于皇帝的赏赐和进京货物的贸易所得,这种边境上的大宗朝贡贸易因为量大且免税,利润极为可观,而这也是藩属国频繁朝贡的动力之一。

    清朝与越南朝贡关系的发展变化只是清朝与周边众多藩属国交往的一个缩影,通过朝贡制度,清朝加强了与东亚、东南亚以及中亚等国家的联系,增进了与这些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1885年中法战争结束后,清朝与法国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标志着清朝与越南延续了两百多年的宗藩关系及朝贡关系彻底终结。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8月11日 总第4021期 第四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阮伸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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