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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政部与古迹保护

作者:刘文华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3-07-06 星期四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且向来注重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事业则是在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背景下产生的。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进行大规模中央官制改革,撤销旧有的六部机构,改设度支部、农工商部、民政部、邮传部等。其中,民政部负有保护古物古迹(其中的“古迹”一词,已经较为接近现代“文物”概念)的职责,具体归营缮司存古科掌管。

萌发文物主权意识 奏请保护古迹

    清朝自建立以来,便极为重视对帝王陵寝和先贤祠墓的修葺保护。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大臣出洋考察。在吸取西方古迹保护观念的基础上,将“保存古迹”纳入中央衙门官方职掌之中。民政部设立后,除继承工部稽查保护全国古昔陵寝祠墓的职能外,还将范围扩大到“一切古代建筑之物”,开始在京师及各省推行古迹保护事宜。

    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民政部奏拟,经宪政编查馆审核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其中就包括“保存古迹”一事。宣统元年(1909)二月,宪政编查馆奏定民政、财政统计表式。民政部统计表有76种,省表有72种,这些统计表是根据民政部现行章程制定。民政部统计表的第45种为“京师内外城各厅区保存古迹统计表”,该表指出:“古迹所存,如前人遗传陈迹及金石美术等类,可藉以究经考史,因古证今,实为增进学识之一助,不徒借耳目赏玩而已。西人爱古不亚中国,其博物院中藏庋物类,浩博繁富,多远及数千年以上,或就前贤名迹改设公园公会,并不私之一家一人。故其保存尤为久远,大可仿照办理。”省表的第56种为“直省府厅州县办理保存古迹事项统计表”。表中提及,“西人政治学问,皆求新异,而于古人祠墓器物之类,爱护保存有及数千年之远者,盖亦以发思古之情、验进化之迹,中外心理之所同,不徒供耳目玩好已也。今防护古昔陵寝祠墓著于功令,而士大夫搜求金石考证经史者几于著书成家,倘复益以西人格致之学,则禆益当更不浅。此表汇列现在保存各种,而于圣贤忠节所遗名迹尤宜注意,以伸景仰而资观感”。

    从上述两种统计表来看,当时,民政部明确要求京师及各省统计各类古迹与建筑内保存的古物,同时提倡建立博物院,或就古迹改建公园等。可见,民政部已将保护古迹视作一种社会事业,即保护古迹除有利于专业人士研究历史外,更有利于提升民众的文化素养,充分体现出较为现代的文物保护观念。

清朝末年,民政部营缮司存古科主事尚秉和上呈存古科应行整顿创办事宜条议说帖。(部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宣统元年(1909)八月,根据营缮司存古科主事尚秉和所拟说帖,民政部奏定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折。折中称,本部职掌原有保存古迹事项,接办工部划归事宜,也有各省于年终造具古昔陵寝、先贤祠墓防护无误册结报部的规定,只不过奉行日久,已成具文。后叙述了西方各国古迹保护的状况:“查各国民政应行保存古迹事项,范围颇广,如埃及金字塔之古文,希腊古庙之雕刻,罗马万里古道,邦俾发掘之古城,下至先贤一草一木故庐遗物,或关于历史,或涉于美术,虽至纤悉,亦无不什袭珍藏。因之,上自皇家,下迄草野,广如通都,僻在乡壤,咸有博物馆储藏品物,以为文明之观耀。而其保存通例,凡兵燹时,他国不得毁坏,毁坏者可责赔偿,著为万国公法,故其馆历时至久,聚物至伙。”而中国文明开化先于西方各国,古代贤哲人数众多,其遗迹也应该更多,但是“至今而求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之多”,这是由于“调查不勤,保存不力”的缘故。在折中,民政部还提及了当时西方人员来华大肆掠夺文物的情形,“海外洋商不惜巨资,赴我内地购买古代碑版、石刻、图画、造像之类,运至本国庋藏宝贵,著书摹印以为夸耀者,络绎不绝”;并慨叹道,“夫我自有之而不自宝之,视同瓦砾任其外流,不惟于古代之精神不能浃洽,而于国体之观瞻,实多违碍”。于是,民政部商议在陵寝祠墓之外,推广古迹调查保存办法,并将其奏呈宣统帝御览。得旨允准后,通知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和各直省将军督抚照章认真办理,并于每年年终将办理情形详细登记的册子上报民政部。

    同时,民政部一并奏上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清单,明确列出相关调查与保存事项。其中,调查事项主要有周秦以来的碑碣、石幢、石磬、造像及石刻、古画、摩崖字迹之类,此外,还有古庙名人画壁或雕刻塑像、帝王陵寝、先贤祠墓等。

与地方自治相结合 促进古迹保护

    在民政部的大力推动下,各省开始实施古迹保护办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宣统二年(1910)三月底,山东巡抚孙宝琦奏请保护杨氏海源阁藏书,称“保存古物定例宜遵,旧籍相传,尤为文明观耀……各国方以存古为重,中原尤以保粹为先,自应珍重维持,俾延世泽”。其中提到的“保存古物定例”,应当就是民政部奏定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该章程要求对“宋元精印书籍”善加保护。于是,孙宝琦奏上此折,奉朱批“知道了”。之后,孙宝琦咨行民政部,经堂官签阅后,由营缮司存古科保存。十月,库伦办事大臣三多行文民政部称,“准贵部咨开本部具奏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一折,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刷印原奏咨行前来”。他们遵照章程随时寻觅,在库伦所属之图什业图汗旗下的柴达木地区,觅得唐代开元年间御制阙特勤古碑一座,当即派差携带纸墨前往拓印。此碑价值巨大,“为蒙地古迹,不独史事之可征,抑亦讹文之可校”,因而将拓出碑文随文咨送,以备参考。由于民政部奏定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折中有“保护古代碑碣”的要求,三多便将珍贵的阙特勤碑文拓印,咨送民政部,其呈上的公文也由营缮司存古科处理存案。

    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进,各地陆续采取了一些保护古迹的举措。如宣统元年(1909),浙江巡抚增韫拟在西湖浚湖局内附设一保存古迹所,专门管理保护西湖名胜区事宜。增韫致函杭州知府:“西湖为名胜之区,山水清秀,古迹至多,居是邦者自应善为保存。现闻湖上山巅水涯日益开拓,相度形势从新构造者亦日增多,或开凿土石,或圈占湖身任意取用,势必至湖山日渐侵损,靡所底止。查奏定自治章程内有保存古迹一项,鄙意拟在浚湖局内附设一保存古迹所,派员经理。嗣后如有采取岩石建筑别业等情,需用湖中山水物料,必须报明该所查明核准,方可照办。至各处古迹之有无坍损,应否及时兴修,应参考部定章程,亦责成该所时常稽查,庶几湖中胜境历久弥新,即希执事妥筹议复。”此外,江西省咨议局也在规划全省道路交通时,提出“除保存古迹未便拆毁外”,强调不得因道路改建而毁坏古迹。

    江苏苏州城厢选民彭麟保、章慰高等人根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向地方自治机构——董事会专门提出关于保存苏州寒山寺古迹、抵制日本人侵占图谋的议案。称:“四月初旬,麟保接吾苏留日同人函告,述及寒山寺势将被占,属为设法驱遣,读之不胜骇异……今日人托名嗜古意在扩张势力,藉宗教为媒介,即以开干涉内治之渐滋蔓图,后患何堪设想。自治会急起挽救,责无旁贷,应请派员先往调查,再议集款兴修,另选住僧或附设小学藉行教育。为杜绝外患保全主权起见,不得不速谋应付,率书所见,伏候公决。”

    以上清末各地保护古迹的举措,主要集中在江浙一带,既有巡抚饬令成立保存古迹所,亦有城厢选民提出议案保护古寺,也有自治议事会决议在某旧址上设立公园,保护古墓等。其主要依据均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有关保护古迹的条款,通过与地方自治事宜的有效结合,极大促进了地方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总体而言,清末民政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古迹调查保护规章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于全国各地推广施行,对民国时期的文物保护产生了显著影响。1916年10月,北洋政府内务部咨行各省开展古物调查工作,同时颁布《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其中有相当多的条款均是对清末民政部奏定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继承。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6月30日 总第4003期 第四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阮伸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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