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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玉泉盐场盐卤的管理与利用

作者:奚丽芳 张说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2-10-28 星期五

    盐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自古以来,就有“夫盐,食肴之将”的说法。在食盐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人们日渐发现了盐卤的价值。盐卤为制盐剩余物,又称苦卤或卤水,一般指海水或盐湖水经蒸发浓缩、结晶制取食盐后形成的卤块,其主要成分是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镁、氯化钙、硫酸镁、溴化镁等。

    民间多用盐卤腌制食品,同时,它也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从盐卤中可提取钾盐、镁盐和溴化物等。盐卤有毒,如若不小心误服会出现腹泻、头痛等症状,严重者呼吸困难、休克,甚至死亡。鉴于盐卤的食品制作、药用及工业生产价值,又因其带毒的特性,国民政府对盐卤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措施。在浙东海洋盐业档案中便记录了民国时期玉泉盐场有关盐卤的管理和利用情况。

调查盐场储卤设备 改善盐卤利用状况

    为获知长亭盐场各分所对于盐卤的处置与利用情况,盐场公署特别下发“(站局处)所属各单位盐仓储卤设备及所沥苦卤处置情形调查表”。从这些调查表中,可以获得长亭盐场各分所过去的盐仓储卤设备、每月沥卤担数、处置盐卤情形、拟添设或改善储卤设备情况,及之后每月可沥盐卤约数、盐卤利用方法等信息。

《两浙区场销各仓苦卤售价表》

    例如,据沙木分所的调查表显示,过去该所盐仓储卤设备只是“于内仓挖掘小泥坑一个”,每月沥卤担数“平均约二千担”,盐卤“多由就近盐民取用”,关于拟添设或改善储卤设备的计划是“于仓内另筑完备卤池,已成者计沙木小塘二处。”在调查表中,沙木分所预计以后每月可沥盐卤“平均约三十担”,而对于盐卤的利用方法则是“由公家煎制卤水”。

    从插市分所的调查表中了解到,过去该分所的盐仓储卤设备“简陋”,每月沥卤“仅数担”,对于盐卤的处置情形是“倾弃”。在调查之后,该分所计划通过“添筑蓄卤池”改善储卤设备,估计以后每月可沥盐卤“上插仓十余担,下插仓十余担”,对于盐卤的利用是“煎米”。

    大宅场务分所由于过去基本没有盐仓储卤设备,因此也无法利用盐卤,只是“任其流去”。谈及今后的添置设备计划,他们在调查表中表示,“每盐仓拟筑一苦卤池以备存储苦卤”,每月“苦卤多少随进仓盐斤多少而定,每担盐斤约可沥卤十五市斤”。在盐卤利用方面,“由场署雇船运往副产品米厂制米”。

    上廒分所“过去在仓储内掘地为潭以藏苦卤,不能大量容卤”,每月沥卤“多寡难于预估,大约每仓每月平均可获”,对于盐卤的处置也多是“任其自由流弃”。经过调查后,他们计划“赶制大木桶,有盖可封存活筑卤仓”,估计“所属三仓约可出卤十五担至廿担”,同时针对盐卤利用,他们计划“设立卤水厂煎制脱售”。

    1935年2月8日,《中央日报》报道称:“沿海江浙闽粤诸省,中部滇蜀陇黔等区,鹾务颇盛。惟盐卤一物。目下皆摒弃之,尚不知设法利用,殊甚可惜。”长亭盐场4个分所的调查表内容也证实了这一报道。民国时期,大部分盐场并未合理利用盐卤,并且各分所盐仓储卤设备都较为简陋,基本是在仓内挖掘泥坑充作储卤设备,因此,每月沥卤担数较少,大多数盐卤只能任其流走。经长亭盐场公署统一调查后,各分所都制定了添设或改善储卤设备的计划,每月沥盐卤数得到相应增加,对于盐卤的利用也更为有效,大多被运往米厂制米或煎制脱售。

缉查盐卤违规贩运 核定盐卤售价范围

    民国时期,各地政府严禁盐卤私运。1922年7月6日,《时报》发布消息称:“两浙盐运使通令各场知事,严禁私运苦卤,以杜流弊。”1930年1月24日,《锡报》发布了关于“严查私贩盐卤”的报道。《时报》曾于1936年5月23日报道过常熟地区一起因抢盐卤而发生的冲突,报道中指出“盐卤与盐税有关,为当局所禁售”。尽管盐卤管制严格,但据《警高月刊》1936年2月12日刊载的“司法院解释”中指出,“盐卤既为不能代替食盐之液体,虽未经盐务最高机关之特许而贩运,不能视为私盐治罪法上之私盐”。由此可见,贩运盐卤与贩运私盐的行为存有一定差别。

    同时,运卤执照对于盐卤贩运来说非常重要。1938年,《政府公报》发布《财政部盐务管理苦卤牙商暂行条例》,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运卤执照须随卤备查,不得一照两用或卤与照离及涂改影射,违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金,甚则撤销其专卖权。”而运照过期也会给盐卤运输带来麻烦。1946年1月29日,玉泉盐场公署海游储盐处海警在海游岭附近查获了4箱运照过期的卤水。之后,他们向玉泉场场长致电征求处置意见,场长批示:“运照既已过期,卤水没收。”

1946年1月30日,玉泉盐场公署海游储盐处发给玉泉场场长的电报。

    除此之外,国民政府对盐卤价格也实行了严格管控。1940年3月27日,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指出,“操纵盐卤煤价,垄断居奇”等行为将会依照相应法规受到治罪。1944年8月,《两浙区场销各仓苦卤售价表》中记录了该时期两浙盐区的盐卤售价情况。表格备注中写道:场区盐卤售价不得高于当地盐仓盐价(除战时附税及优待国民党军副食费)5%;销区盐卤售价不得少于当地食盐售价(除战时附税及优待国民党军副食费)5%。

    本文所示档案为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10月28日 总第3901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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