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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浙东盐场的盐业组织

作者:白 斌 丁建东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2-07-15 星期五

    民国时期,政府积极推动“废煎改晒”,传统的灶户逐渐消失。面对新的盐工队伍,国民政府在进行盐政改革、提升盐务管理效率的同时,也积极推动建立了各类地方的盐业组织,以此加强对盐民的管理。浙东象山玉泉盐场在民国时期先后组织成立了盐业工会和盐业合作社。

盐业工会:“增进盐民福利,改良生产技术”

    自20世纪30年代起,中国各盐场陆续设立盐业工会。浙东沿海较早成立的盐业工会有余姚盐业产业工会和长林盐业职业工会。1933年,乐清长林盐场遵照两浙盐运使颁布的《工会实施法》组织了长林盐业职业工会,制定会章40条,以长林场公署为主管机关,会址设立在翁垟镇。1935年,余姚县盐业产业工会在庵东成立,会员共4994人,理事长为阮鸿鉴,常务理事为应竹安、朱公侠。整体而言,在1937年前,尽管政府法令鼓励各地组织盐业工会,但成效不大。

    全面抗战爆发后,浙东沿海沦陷区及前线地区的盐业工会陷入停顿。“为求增进福利,改良生产,团结人民旨意,发展盐销业务”,在征求全场盐民多数人同意的基础上,经象南区区公署核准许可组织玉泉盐场盐民工会,并于1943年6月20日举行会员大会。大会推选张明义、徐拯民等13人为理事,朱雀屏、倪宏皋等5人为监事,鲍先汶、张逢今、杨一丹为候补理事,陶士传为候补监事。23日,玉泉盐场盐民工会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会议推举张明义为主席理事,徐拯民、鲍人兴为常务理事,朱雀屏为主席监事,组织理事会即日开始办公,启用图记。图记文为“玉泉场盐民工会之图记”。7月10日,工会呈文向象山县党部备案,呈送筹办事宜,并解释未按组织程序筹备的原因是“战乱时期,交通不便”,“不得不因地制宜,暂从简略”。随呈文附上的还有一式两份的《玉泉场盐民工会草章》,总计19条,确立了玉泉盐场盐民工会的宗旨、机构设置、会员权利和义务等。如第二条载,本会的宗旨是“增进盐民福利,改良生产技术”。加入工会的玉泉盐场盐民不限性别,除品格端正外,还需达到法定年龄并经两名会员的介绍才能入会。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入会需一次性缴纳会员费5元,常年经费、事业费等由会员大会议决后另行征收。第十八条规定,工会的日常工作有盐民教育、盐业生产、公共建设和政府交办事项等。

1943年,《玉泉场盐民工会草章》。

    对于玉泉盐场盐民工会的备案呈文,国民党象山县党部于8月5日致函象山县政府,工会的设立“依照部颁规定,殊属不合,应着即解散,图记缴销”,并依法取缔。同时,该函于7日呈送浙江省社会处第三科。浙江省社会处回复下令象南区解散工会并具文呈报。12日,浙江省社会处致函象山县政府督促呈送工会代表履历表及同意书事由,指出本年4月17日社会处就督促各地提交工会代表履历表和同意书,但象山县直到7月还没有按期提交相关材料。或许这就是玉泉盐场盐民工会被解散的主要原因。8月16日,象山县政府回复象山县党部并象南区公署,下令象南区公署解散玉泉盐场盐民工会。

    其实,玉泉盐场盐民工会的解散并不是因为政府不支持盐业工会的成立,因为在随后的几个月里,浙江省社会处曾多次发文要求积极推进加强浙江省的盐业工会组建工作。如1943年9月27日,浙江省社会处就曾通令象山县政府,并委派社会处督导员项镐蓀前往盐区各县督导各地盐业工会的组建工作。11月23日,浙江省社会处转令全省各地统计盐工团体调查表。根据《象山县盐业志》记载,1945年12月,象山县重新登记盐产业工会,发展会员,并在次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象山县盐业产业工会。

盐业合作社:“促进生产技术,减轻成本”

    中国的合作运动诞生于1919年五四运动后。1929年,浙江省的合作事宜由建设厅合作事业室派员专责主持。此后,浙江沿海各地的渔业合作社陆续成立,但盐业产销属于官办,并未组建合作社。这种情况直到全面抗战爆发后才逐步松动。为扩大食盐的销售渠道,1942年9月,浙江省政府准许盐官局同意浦江县合作社承办食盐公卖业务,并制定了《合作社承销食盐办法大纲(草案)》。

    抗战胜利后,浙江沿海各地场署均已复员。1945年9月26日,浙江省盐业产业工会联合会筹备会议第一次会议将收盐制度已经改为商收官运。但过了3个月,盐商都没有收盐。各地场署以“商收未成”为由,下令“停止盐工煎晒工作”,致使盐民生活困顿。因此,象山县政府向两浙盐务管理局呈文要求设法组织产销合作社,希望两浙盐务管理局分饬各县及盐业工会限期组织个点盐民产销合作社。该呈文随后得到两浙盐务管理局的批示,准予办理。1946年12月,干才富、鲍人兴、吴方道等9人发起成立玉泉场金中区盐民供运合作社,其向玉泉场公署的呈文如下:

    为啚谋盐民福利,发起组织金中区盐民供运合作社,附呈章程草案、暨发起人名册各乙份,呈请核准由

    窃干财富一等为啚谋盐民福利,改良盐业生产及奠定盐区经济基础起见,爰经邀集同志多人,发起组织金中区盐民供运合作社,事关收复区盐场经济建设,除分呈象山县政府外,理合拟具章程草案,连同发起人名册各乙份,一并备文呈请鉴核,准予组织,并请指示方针,实为公便。

    谨呈

    玉泉场公署场长赵

    发起人:干财富、鲍人兴、吴方道、王斯富、李才德、郑笑、尤之孝、朱仁友、蔡显鸿

1946年,《玉泉场金中区盐民供运合作社发起人呈》。

    从随呈文一起附上的《象山县玉泉盐场金中区盐民供运合作社发起人名单》中可知,这些发起人基本为地方名流,或为保长、或为地方乡镇官员。同时,严纪鳌、王全照、王池清等12人发起成立象山县玉泉场金西区盐民合作社,发起人履历也以地方名流为主,并增加了不少从事盐业工作的知名人士,如严纪鳌和王池清就分别担任了象山县盐业工会的理事和监事。两合作社呈文随附章程共九章三十一条,内容基本一致。

    对玉泉场公署转递的两个盐民供运合作社的呈文及相关材料,两浙盐运管理局给予两点批示:一是盐为政府管制物品,产运销应按照相应规章处理,金中、金西两区盐民组建的合作社应以“促进生产技术,减轻成本为宗旨”,章程草案中涉及兼营运销业务的条款与政府“禁止场商自运自销之规定不符”,应删除相应条款;二是依照现行自由竞销制度,两区盐民如果愿意承销食盐,可以按照一般盐人的身份“照章缴价,就仓配销,自可不加限制”,但利用任何形式包揽产销的方式都是严行禁止的。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7月15日 总第3857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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