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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浙江盐业的缉私活动

作者:丁志远 蒋凌燕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22-06-10 星期五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军阀,均以提高盐税的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在专商引岸制度下,由于引盐行销地区被人为分割,增加的盐税最终仍将通过盐商加价的方式落在行销区域平民的头上。这进一步推高了官方食盐与私盐(即未向政府纳税的盐)之间的价差,迫使无力购盐的平民或食用私盐,或铤而走险以贩卖私盐为生。私盐泛滥会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缉私历来是各地盐政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本文仅就浙东海洋盐业档案中的缉私活动简述一二。

走私活动屡禁不止

1945年8月,两浙盐务管理局核准实行的《处理缉案依据及充赏分配办法》(部分)。

    抗战期间,宁波所辖盐场的走私活动猖獗,走私的盐斤主要来源于私煎。资料显示,抗战爆发后,象山地区不仅海墩、樟岙等地私煎盛行,而且场私、流私和渔盐冲销食盐之风亦愈演愈烈。

    就走私路线而言,以玉泉盐场为例:经蛇蟠洋至白峤、力洋、一市、旗门等港入侵,倾销至宁海东乡、城区及西乡等乡镇,转天台、新昌、永康、东阳、海游等县;就走私方式而言,多由船运私盐至指定港口,再由私贩肩挑售卖。因此,在浙东海洋盐业档案中,盐警缉拿归案的私贩大部分为肩挑盐斤的平民,这些人在遭遇盐警之时,多选择弃盐而逃,因此,在盐业档案中经常会出现缉获“无主私盐”字样,这实际是代表盐犯在缉私过程中逃脱。而根据被缉拿归案的盐犯的审讯口供,他们多称所贩盐斤系自己乞讨或购买而来,决不承认存在私煎情况。

    虽然缉拿归案的私贩以肩挑平民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扮演了私盐贩卖的主力角色,更多的可能则是这些人力量单薄,更易于缉拿。在浙东海洋盐业档案中,不乏武装走私的记载,如“有武装部队凭借优良的武力装备,大量走私私盐的情况。每遇缉私警员前来稽查,便以机枪架设戒备,致使缉私警员无法正常执法”;“1945年8月,有不明番号武装部队由石浦金鸡山一带载来大批盐船销售,并以武装警戒,盐警只能乔装侦查,无力缉拿”等。

    由于盐警力量有限,对大量藏私及武装走私等情况,很难做到独立缉私,而不得不联系当地军警协同缉办。

“视察人员”应运而生

1945年8月,两浙盐务管理局核准实行的《视察人员搜求走私情报与盐警工作联系办法》。

    对缉私工作而言,情报的获得至为重要。为做好盐业缉私工作,经两浙盐务管理局核准,两浙地区建立了一种“视察人员”工作制度。资料显示,视察人员并非只是单纯的情报员角色,而是拥有较大的行动自主权,且可于必要时调用地方盐警队。

    为保障视察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盐政部门专门制定了《视察人员搜求走私情报与盐警工作联系办法》,我们从中可以了解视察人员的工作情况:视察人员的核心任务为搜集盐业走私情报,为此他们可于“私盐集散地点或走私路线随时巡查或留住”;视察人员为搜集情报可购置眼线;为保障及时有效传递情报,视察人员可使用密码无线电、有线电,或雇佣信差传信;更重要的是,视察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调警协助时,可“商请各分支机关或盐警队调用”,“如获得确实情报不及通知当地主管,需要紧急处置时,得指挥就近驻警实行缉捕”。同时,为保障视察人员安全,其所获情报应就近通知驻区盐务最高长官,且最高长官对此应绝对保密,在上下行文时,应以简洁为主,不得透露情报人员的任何信息;一旦因视察人员的线索而缉获私盐,视察人员将获得缉获盐斤变现后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奖金。

    尽管视察人员与地方盐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但他们需每周向视察室汇报视察情况,以此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依据。

缉私奖励滋生乱象

1942年5月12日,玉泉盐场黄坛转运站呈送玉泉盐场场长的缉获私贩讯问笔录。

    一般而言,盐业缉私活动由盐务管理机关遣派员司或盐警执行。为鼓励缉私先进人员,两浙盐务管理局在精神和物质层面均有奖励措施:精神层面,承诺对缉私先进警员“优予奖叙”,并对先进个人登报宣传;物质层面,颁布《处理缉案依据及充赏分配办法》,详细规定缉获私盐后,场警与协助办理机关及提供情报人员奖金分配比例。

    《处理缉案依据及充赏分配办法》规定,盐警缉获的私盐应送当地收购机关变现,并先行缴纳盐税及附加税,所剩金额充为奖金。奖金以十成计算,先由举发人提三成(最高额为8万元,超过8万元需交库),剩余七成再按十成计算,其中交库四成,交部二成,缉获及协助机关二成,主办机关二成。主办机关所领奖励的八成将作为奖金直接发给缉获人员。

    盐务管理机关制定详细的缉私奖励办法,意在鼓励盐务部门上下提高缉私效率,以此打击盐业走私气焰,保障政府盐税收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缉私奖励办法却导致乱象丛生,如有盐警由产地购运私盐,或以沿途官设缉私关卡作为分销储藏据点,或以私盐冒充缉获的功盐,运往销地变现充赏,如此既可从中获利,又可收缉私有功之名。再如,按规定,盐警缉获的私盐应送当地收购机关变现,但由于各地区行销盐价差异较大,如天台收价较高,缉获机关宁愿雇挑夫远送至天台高价变卖,也不愿按规定缴送附近收购机关变现领赏等。

    浙东海洋盐业档案中,保存着数量巨大且完整的盐业缉私案卷,在时间上,贯穿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汪伪政府统治时期;在内容上,包含国民政府颁布的《私盐治罪法》《缉私条例》等法规及办法、盐警缉私办案过程简报、私盐案审讯笔录及功盐的分配奖励办法等,极具史料价值。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6月10日 总第3842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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